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批判
编辑引子:为什么要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是不是对于商业机会的掠夺呢?
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反垄断就是剥夺了大企业的某些商业机会,但是作为一般民众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剥夺是合理的、正当的。由此我们可以提一个问题是,反垄断反的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才会让我们有这样一种共识。
事实上,我们并不排斥垄断,甚至在水、电、气、公路等国计民生的基本行业我们有意营造了国有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决定性地位,并且认为这种形式具有一定优势。我们所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攫取不正当利益。就比如阿里被罚182亿,罚的是它在网络零售平台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
当然,反垄断的相关规定限制了阿里的发展。我们无法否认,如果我们不对阿里做出限制,放任其继续做大,那么它有可能会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甚至它创造的社会效益有可能超过它扼杀的其它企业创造的社会效益的总和。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限制阿里的一种诉求。显然,这种诉求不是源自于功利主义的计算,而是源自于一种更具有道德色彩的对于“正义”的期望。我们认为,反垄断是“正义”的。
由此我们可以引出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是关于“正义”的讨论。
正义的理论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关于何为正义的理论,应该是极其多样的。例如:
强力正义论:强权即公理
自然正义论:顺应内心理性的召唤
神学正义论:正义源于神,由神安排
功利正义论:正义应依据功利、幸福等非道德价值来确定
契约正义论:正义来自社会契约
正义的观念,其实也反映了一个人关于所有社会意识话题的基本观念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通常认为,柏拉图是西方第一个系统地论述正义的哲学家。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假托苏格拉底认为,一个好的城邦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阶层:治理者、护卫者和生产者。城邦的治理者是城邦的领袖,他治理城邦,教育和培养公民。这一职责只适合哲学家来担任,因为真正的哲学家是心灵和谐的人。他是爱智者,追求真理,知道每一事物的实在方面,因此他的最大品质是智慧;他注重心灵的快乐,而不去注意肉体的快乐,因此他是节制的;他追求完满,因此胸襟宽广、勇敢公正。如果这个城邦里的统治者具有这种治理国家的知识,那么这个城邦就是智慧的。城邦的护卫者是保卫城邦的人。他们的最大品质是勇敢。城邦也因这部分人的勇敢而被称之为勇敢的。如果这个城邦中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人的智慧统治着,并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谁来统治这一问题上具有一致的信念,那么这个城邦就是节制的。城邦的这三个阶层各尽其责而互不干扰,那么这个城邦就有了正义。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查士丁尼)
柏拉图的正义观,传达出的是一种“各司其职、各在其位“的态度,或者我们也可以按照查士丁尼的论断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但是其中存在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判定,谁应得什么呢?在古代这种谁应得什么的判断可能会取决于一个人的阶级出身,身份背景等等,但在今天我们是鄙夷这种特权的观点的,我们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或许我们可以说,平等是一种至上的现代美德。
平等作为至上的现代美德
在这里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我们心中的平等是什么。平等要求有共性,但平等绝对不是同一。比如我们讲,地球与火星在太阳系中是平等的,我们是在说地球与火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都是太阳的行星,质量都不算很大等等,但这绝对不是在说地球与火星是同一颗行星。从中我们可以我们要的平等,一方面不是搞特权,另一方面也绝对不是平均主义。
任何一种具有可信度的现代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样一种根本价值——平等。即使是功利主义、自由意志主义以及社群主义,也都主张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其公民——也即“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重地权利”,他们之间的差别只在于如何进一步地诠释这个抽象的平等理念。(德沃金)
正义对平等的要求
到这里我们建构出来了一个思考的脉络。首先,正义是使每个人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在现代我们认为,每个人得到什么,应该是平等分配的,因此正义就成为了一种对平等的要求。首先,不应该对人做任意区分,偏袒一部分人而伤害另一部分人;其次,也应该考虑人与人的差异,在决定给谁什么东西时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
举例而言,我们不应该因为小明比小刚长得帅就给他高考加分,但我们应该因为小明比小刚学习好、做对更多题而给他更高的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个也是讨论正义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哪种任意性是我们必须个人承担的,哪种任意性可以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予以弥补和平衡?罗尔斯版本的正义论,就是要解答这些问题。
罗尔斯正义理论
背景
罗尔斯的人生是一个幸运但“不应得”的人生。儿童时代他患了白喉,两个弟弟被传染致死,自己却痊愈了。二战期间他在太平洋战场服役,一次在休整时遭到伏击,一颗子弹从他头顶掠过,留下了一条永久的疤痕。还有一次他和军中最好的朋友面临一个选择,要有一个人陪同指挥官去前线视察,另一个人去战地医院献血。罗尔斯因为血型匹配去了医院,而朋友则在前线被炮弹击中身亡。对于那些因偶然性而未能自我实现的个体,他始终怀有愧疚和不安,这个幸运但不应得的人生对于他的理论存在相当大的影响。后面我们会给出一个论述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待命运的偶然性的公平方式。
罗尔斯的学术成果主要诞生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年代中自由主义受到巨大挑战。冷战的大背景、美国的民权和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和嬉皮士运动、反越战运动等,对当时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质疑。社会正义、基本人权、资源的公平分配及贫富悬殊问题等,成为各个运动最关心的政治议题。这些都不是技术性的枝节问题,而是对西方的自由民主观念及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根本的质疑。我们讲时势造英雄,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经提出,就立刻受到了激烈的反响和讨论。
具体到理论本身,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批评和改造。我们不妨先来聊一聊,罗尔斯支持和反对的都是什么理论。
源流
继承社会契约论传统
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是,他的目标在于,
“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
这里的“概括和抽象”,一方面是从具象的政府的正义制度到抽象的观念的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则从真实的契约到假想的契约。罗尔斯的正义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正义,这意味着他从前人那里吸收、借鉴了不少有价值的内容。
例如,罗尔斯从休谟那里引入了“正义的条件”。正义的条件意味着,在有些场合下我们不需要,或者无法讨论正义。例如,在家庭生活当中,有什么好东西,亲友之间互相谦让,在这个场景中我们是没法讨论公平或者说正义的。休谟就认为,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自爱”。更具体地讲,正义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一方面是人与人的个体的身体和能力大致相似,没有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阻止;另一方面则是人群中的资源处于中度匮乏状态。
我们可以想象,倘若资源饱满,人人各取所需,那么没有人需要反对其他人;如果资源重度匮乏,那么很容易进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掠夺的状态。所以,只有在这种中度匮乏的条件下,我们才能谈论一种所谓正义的社会共识。正义的主观条件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漠,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都不感兴趣。它的反例是极端自私或者极端无私,极端自私会倒向自然掠夺,极端无私则会通往利他主义。休谟认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才能讨论,什么是正义。这个条件也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需要正义”,在这种条件下,正义是一种调节资源分配的平衡机制。
罗尔斯几乎原封不动地引述了休谟的理论,他认为,“只要相互冷漠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条件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条件因素存在,否则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
而提到这种道德观念呢,一个绕不过去的人物就是康德。罗尔斯是康德的坚定拥护者,对于康德的理论他认为,人们对于康德的讨论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了,康德的观点具有所谓的“真正效力”。这个真正的效力,或者说康德的理论的核心,是什么呢?
第一,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道德原则不是神赐的、客观的、自然的价值,而是人的一种理性判断。尽管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遵循某种规律,但只有理性生物(人)才具有按照规律的理念而行动的能力;
第二,这些道德原则不仅是为所有人所接受的,而且是公开的。这两条标准为社会契约论奠定了基调;
第三,康德假设的立法是理性人的一致性意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无非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
批评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
以上我们论述了,罗尔斯拥护的是契约的正义观。那么他反对什么呢?在当时的环境下,罗尔斯反对的主要是两种观念: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
功利主义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代表人物比如密尔和边沁。用边沁的表达是,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具有一个相当理性的决定程序,但它经常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伤害。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方法上,它是把个体的选择原则不加调整地扩大到整个社会,比如个体选择时我可以选择牺牲一点休息的时间去学习,或者牺牲一点学习的时间去休息;功利主义在社会上直接适用了这种方法,忽略了个体的独特性与多元性,于是便导致了它难以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另一个被罗尔斯反对的是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认为,直觉是比抽象的理性更基本、更可靠的认识世界的方式。我们在生活中也接触过许多伦理体系,有侧重平等的,有侧重自由的,有侧重功利的,这些伦理体系的原则可能存在冲突。直觉主义认为,这种冲突是难以调解的,于是只好诉诸直觉,因为我们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已久,通过直觉反应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契合当前社会环境的回答。直觉主义的优点在于它能涵盖多元的价值标准,但它存在一个问题是,相互冲突的准则之间应当确立某种优先性,否则很容易就会滑向相对主义,认为没有绝对的对错,这个是很危险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罗尔斯支持什么和反对什么,知道了他打算继承什么和扬弃什么。罗尔斯的计划就是,找到一条能包含功利主义的理论严格性和直觉主义的价值多元主义的道路,同时又能避免功利主义打算牺牲个体的预备以及直觉主义没能提供一个理性的决定程序的失败。这些是他复兴康德式的政治哲学路径所要满足的严格条件。
正义观
关于正义,罗尔斯首先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真理和正义是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是决不妥协的。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这是罗尔斯对于正义的一种直觉的确信。基于这个直觉,罗尔斯提出了一个一般性的正义观: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社会的每个人。
这个论述可以说是罗尔斯理论的起点,也可以说是终点。我们先就这个一般性的正义观展开一些讨论。首先,我们注意到了一个词是“平等”。这是一个好词。要实现平等待人,我们并不是要消除一切不平等,而只是消除那些使某些人受损的不平等。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一个词叫做“社会基本善”。熟悉英文翻译的朋友可能一眼看出这个表达在英文中应该是“good”。good,也就是“好的”,它描述的是一种让我想要得到它的东西。但我可能喜欢苹果,也可能喜欢香蕉,因此对于不同的人而言,good可能是不同的。所谓基本善,就是无论拥有怎样的价值观,都想得到的东西。
这里我们还能介绍的一个辨析是good与right,right也就是“对的”,它描述的是一种哪怕我不想,我也应当拥有的东西。比如小孩吃糖,吃糖是good,而不吃糖,或者说健康,是right。给right加个复数形式,我们就把它翻译成“权利”。关于good和right哪个更优先其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二者反映了结果论与义务论的差异。
如果认为good更优先的话,就会塑造出结果论,认为决定道德对错的直接并且唯一的因素是“行动结果的好坏”,典型例子就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如果认为right更优先的话,则会导向义务论,认为结果好坏并不是决定道德对错的唯一理由,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行动的意图和动机等等。
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者,罗尔斯显然认为right高于good,所以他尝试用right给good设置一个边界,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讲的内容。
正义二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正义观,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最终被表述为: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②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通过这个定义,罗尔斯协调了自由与平等:第一原则确保自由主义底色与平等主义立场;第二原则确保平等主义立场,机会平等原则保证机会平等,差别原则保证结果平等。
第一原则确保自由主义底色
罗尔斯对“基本自由”的论述是:
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基本描述的是“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自由权利。所谓“根本的”是说,基本自由相对于其他价值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比如不可以为了满足民主的多数偏好而被侵犯,也不可以为了促进经济效益或者实现文化上卓越目标的至善主义价值而被伤害。所谓“不可让渡的”是说,一个人不能通过契约来转让基本自由或者自愿地放弃它们。对于罗尔斯来说,基本自由只可能因为与其他的基本自由发生冲突时才需要受到限制和做出妥协,比如如果一个人不受逮捕的自由侵犯了另一个人保障财产的权利时,前者就应对后者做出妥协。也正因为基本自由权存在受限制的可能,所以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的。
第一原则兼有平等主义立场
罗尔斯列举的基本自由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力和政治权利上,对于经济权利,他容许的内容相较于传统观念是小很多的。罗尔斯认可的经济自由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包括免于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选择和改变工作或职业的自由;第二种是持有和排他性地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包括某种形式的固定资产,如住所和私人土地等。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特定类型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立约自由,也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被排除出了基本自由权的范围,不受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换句话讲,罗尔斯并不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是不容侵犯的,更进一步,这意味着罗尔斯不接受没有限制的财产累积和不受约束的贫富差距。
这是关于第一原则我们可以展开的讨论。
机会平等原则保证机会平等
终于讲到了一点跟我们的主题直接相关的。问题是,这点看起来没啥好讲的,按字面意思理解即可,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拥有机会去获取那种使自己获利的不平等。但是呢,我们还是可以讨论,这个“机会”是什么意思。关于机会平等有两种定义方式,我们把它们称为“消极的机会平等”和“积极的机会平等”。
消极的机会平等:在社会和经济的等级制上不存在竞争职位的障碍,由此每个人都能晋升到他力所能及的那个位置。
罗尔斯认为,消极的机会平等不能保证同等天赋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去竞争职位,因为后天的生活环境可能会阻碍他天赋的发展。试想,一个出生在贫困家庭中的孩子,即使他再怎么拥有打游戏的天赋,他也不可能拥有完整的训练体系来兑现他的电竞梦想。因此罗尔斯认为,必须通过一些社会机制,如建立公共教育机制等,让每个人得以充分发挥天赋,由此来实现一种积极的机会平等。
积极的机会平等:每个人不管其人生的起点在哪里,都拥有同样的机会去发展他的自然天赋以到达他所能到达的位置,由此当时机到来的时候他能够竞争职位,而不存在任何归因于被剥夺的背景障碍。
差别原则保证结果平等
对于差别,我们首先可以注意到,它符合我们之前那个说法,即我们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只要它们是合理的。由于家庭出身、自然天赋、人生运气等方面的差别,人和人之间总是存在不平等的。因此我们引入了差别原则来对这种不平等进行调整。
调整这种不平等是从最少受益者的立场出发,这也反映了罗尔斯的核心理念。由于罗尔斯的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因此就必须考虑哪个立场是评价制度的最好的立场。罗尔斯选择了最少受益者的立场,也就是把对不平等的否决权授予较不利者,他们就可否决那些牺牲而非促进自己利益的不平等。比如贵族制、奴隶制,从贵族老爷和奴隶主的角度出发这个制度一定是正义的,而从最少受益者,也就是底层民众和奴隶的角度,这个制度则是不正义的。
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讲,
收入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应该按照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来加以安排,这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应该通过观察在每种体制下最不利者的状况改善了多少来比较各种合作体制,然后选择这种体制,即在它下面比在任何其他体制下最不利者都变得更好。
我们可以通过一幅图来更好地理解这个说法。
在这幅图中,两条轴分别代表了拥有基本善的多少,我们可以直接想象成财富的多少,x轴表示更有利群体,y轴表示更不利群体。我们画了一个角平分线,这个代表有利群体和不利群体的获利完全相同——而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
开始阶段,有利群体和不利群体拥有的财富同时增加,但是始终处在这条45度线的下方,这反映了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当发展到D点时,不利群体的财富达到最大,再往后发展的话,有利群体就开始侵吞不利群体的利益了,一直到F点,F点是有利群体能获得最大利益的点,再往后不管再怎么压榨不利者也不可能榨出更多油水了。
在这条曲线中,F点叫封建点,在这里有利群体获得最大利益。B点叫边沁点,在这里,财富的总量达到最大化。N点叫纳什点,在这里财富的生产达到最大化,也就是纳什均衡。这个D点,就是罗尔斯认为的正义。D点往右的点,虽然社会整体财富仍然在增加,但最少受益者已经受到了损害,因此都是“不正义”的点。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定义是一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定义。我们可以再回顾开头我们讲的反垄断的话题,垄断企业进一步做大有可能使得社会整体的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它损害了较不利者的利益,因此它是不正义的,是我们要反对的。
根本宗旨
以上我们从字面上解释完了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如果说罗尔斯有一个根本宗旨的话,他想做的就是,**从“正义”这种道德规定中排除出道德无关元素的影响**,也就是偶然性,或者说运气的影响。
一个人遭遇的偶然性可能包括:
社会偶然性:所出身的社会阶级
自然偶然性:自然天赋
幸运偶然性:人生过程中的幸与不幸、好运与坏运
罗尔斯的基本立场是,除非是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否则没有人可以从这些突发事件中获益。这种观念还透露出了一种态度是,自然天赋不是应得的。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从道德的角度看任意因素的影响。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原生的运气,但人们的道德权利却不应该依据于原生的运气。
我们刚才讲到,差别原则对自然资质带来的不平等进行了调整,它实际上代表着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得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得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该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他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利者谋利。
自然天赋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在某一特殊的社会地位也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这些都只是自然事实。关乎正义和不正义的是制度在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贵族制和等级制度之所以不正义是因为他们把这些偶然事实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多少有些封闭的和有特权的社会阶层的标准。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出在自然中发现的任意性,但是人们没有任何必要让自己听命于这些偶然性的摆布。
正义二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的偶然性的公平方式。
社会契约论:正义二原则的论证方式
为了实现正义的原则,罗尔斯需要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一种概念,用以解释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适当关系。社会契约主张,个人融入政治社会是透过一个相互同意的过程,当中,个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规则,并接受相应的义务,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种类的伤害。通过签订社会契约,人们能够实现从“自然状态”向契约下状态的转移。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如何公平地签订社会契约呢?
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公平的。自然的不确定性影响着每一个人,但有些人却能够从不确定性当中获得更多好处,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只会同意能够增强他们的自然优势的社会契约。打个比方,评奖学金,当过班干部的会提议班干部加分,发过论文的会提议论文加分,成绩好的会推荐重点侧重绩点……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很难设计出一个公平的奖学金制度。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一种公平的状态,其间所达成的任何一致同意都是公平的:各方被平等地表现为道德人,而其选择结果不受任意的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因此,作为公平的争议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无知之幕
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观念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程序,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为此,他假定各方被置于一种无知之幕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基于一般考虑而对诸原则进行评价。
我们具体来考察一下立约各方不知道什么、知道什么。立约各方不知道:
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
具体的善观念,具体特殊的合理生活计划(对前景的期望,如想要成为的职业等)
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文明和文化水平,所属世代
立约各方知道:
他们的社会符合正义的环境
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
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的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以及人类心理的法则
如果没有排除这些知识的话,讨价还价就会变得令人绝望的复杂。既然各方都不知道彼此的差异,所以每个人都处于类似的境遇,由于每个人都平等地理性,所以每个人都被同样的论证所说服。如果任何人经过适当的反思后倾向于认同某一种正义原则,那么他们所有人就会认同,全体一致的同意也就达到了。
因此,无知之幕使得就特定的正义观达成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无知之幕与个人身份的理论无关,是对公平的直觉测验。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都是在为每一个人做选择。
我们说回到奖学金那个例子。现在我们发现压根就得不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于是我们抓紧时间研制了一种药,每个人吃了以后会忘记自己的具体身份、忘记自己的优势项目,但还保留有社会生活和学校生活的基本常识。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商讨评定奖学金的方案,如果每个人都是理性人的话,他们应当尽可能公平地制定方案,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不合理地涉及而遭受损失。
罗尔斯对“无知之幕”这个思想实验是极其满意的。他自己评价道,
“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结果。因为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这一对假定比起仁爱加知识的假定有着巨大的优点,后一对假定是如此复杂,以致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理论。”
作为一种思想实验,原初状态有如真实的物理实验,设定了各种条件和变量。罗尔斯相信只要把这些条件和变量恰当地结合在一起,人们的行为就会像真实的物理实验结果一样被“严格的推理演绎”出来。
Meme时间:无知之幕电车难题
至此,我们把罗尔斯的正义观,以及实现正义的方法介绍完了。我们在这里稍微轻松一下,来看一个我特别喜欢的梗图。
我觉得我们几乎可以得到一个共同的结论是,应该拉下拉杆。这个结论的动机看起来与功利主义是如此一致,因为我们更有可能处于这五个人当中,而不是这一个人当中;确实,到这里为止我们跟功利主义的思考是一模一样的。但是我们不应该止步于此,降下无知之幕的意义就在于,它使得我们有可能成为这一个人,所以我们必须补充一些规则,比如应该给这个人的家属一大笔抚恤金,应该给这个人立碑,这五个人必须对这个人怀有敬意、每年清明给他上坟等等。后面想到的这些,我想就是无知之幕的意义。
评论
历史地位
罗尔斯和他的理论拥有声名赫赫的历史地位。学界普遍认为,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使得政治哲学在沉寂已久后,在1970年代后得以重振声势。他的作品内容横跨并整合多个领域,因此也受到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社会学、社会福利提倡者,甚至神学学者的关注。罗尔斯的理论备受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推崇,同时也是美国与加拿大法院作判决时经常引用的资料来源,以及政治人物施政的参考依据。
诺齐克评价说,政治哲学由现实开始,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不如此做。
布莱恩·巴利评价说,《正义论》之后,我们是活在了“后罗尔斯”的世界,它成了政治哲学的分水岭。
批评
对罗尔斯的批评有三个方向,分别是批评“平等”、批评“自由”和批评“实现正义的手段”。我们一个一个讲。
对“平等”的批评:左派自由主义
金里卡对罗尔斯的批评非常精确。他说,
“我赞同罗尔斯的核心直觉,但罗尔斯本人既为自然不平等留下太大的影响空间,又为我们的选择留下了太小的影响空间。”
我们分别来看这两个论述是什么意思。
差别原则旨在环和人们的自然禀赋对他们生活计划的影响,但在确定最少受益者的地位的时候,罗尔斯未能将自然的基本善考虑在内,从而未能很好地实现差别原则的初衷。
自然的基本善比如身体健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许能够保证我和某个残疾人拥有同等的社会基本善,比如自由和财富;但那位残疾人却必须付出额外的医疗和交通开支。为了生活的稍微好一点,他承担着本来不该承担的负担——因为,这个负担源于他的境况,而不源于他的选择。而差别原则不但没有消除反而允许这样的负担。
人们本应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和承担责任,但差别原则没能很好地实现这个目标。
差别原则没有能够在选择的不平等和非选择的不平等之间做出任何区分。差别原则削弱了个人选择和个人努力的正当效果。
对“自由”的批评:右派自由主义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个非常有趣的讨论是,虽然同样是右派自由主义,但是不同的流派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解释立场也是完全不同的。比如关于自由市场,右派自由主义肯定相信自由市场是好的,但怎样论述自由市场的好则很能体现派别差异。比如功利主义会认为,自由市场是最有效率的生产方式;比如自由意志主义认为,自由市场本质上是自由的,所以它是好的;比如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市场,或者说资本主义能使暴政的危险降至最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自由。我们可以顺着这个思路,来辨别一下他们是怎么就自由对罗尔斯进行批评的。
像哈耶克认为,罗尔斯所言的社会正义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持,但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定会伤害个人的自由权利。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他写道,
个人或群体的地位越是变得依附于政府的行动,他们就越会坚持要求政府去实现某种可以得到他们认可的正义分配方案;而政府越是竭尽全力去实现某种前设的可欲的分配模式,它们也就越是会把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地位置于它们的掌控之中。
因此,哈耶克反对罗尔斯提出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但对于罗尔斯的正义观点,以及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哈耶克其实并未有明确反对,所以有人说哈耶克是”深柜中的罗尔斯主义者“。
但诺齐克是真的反对罗尔斯的观点,其核心就在于罗尔斯摒弃了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立约自由权。诺齐克会倾向于允许个人的随意发展,并允许手段合法但程度过于激烈的竞争。所以我们可以想象,诺齐克是不会支持反垄断的。但诺齐克的论点不能覆盖的是,生产资料的原始积累有可能是非正义的。诺齐克本人对这个问题也没有一个彻底的解释,他甚至建议采用一次罗尔斯意义下的正义的分配来消解这个非正义的原罪,说来说去,又回到了罗尔斯。
对“无知之幕”的批评
对无知之幕一个非常经典的批评是,罗尔斯提出的理性人预设了参与者的气质:一种相对保守,力求确保一种“最大的最小值”而非努力争取“最大值”的气质。我们知道,经济学当中的理性人假设是,人们都会谋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想象,一部分人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也宁愿冒险选择更大的利益,即使丧失自己本可以保守的基本利益也在所不惜,只要基于概率或其他标准的计算能满足利益最大化。
马克思主义的批评
最后呢,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再聊一下马克思主义,或者说中国的正统叙事下,其正义观与罗尔斯有什么分歧。当然,由于马克思的时代远早于罗尔斯,所以我们不可能得知马克思本人对罗尔斯的看法;以下讲到的所有种类的批评,都是建立在后人继承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去批评罗尔斯。
首先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是批评社会契约论的。一方面,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观具有不真实性,它出发的立场是人的固有权利、人的理性与人性,但所谓的固有权利、理性人性均是一种主观设定的假说,并非出自历史实际和具体分析。马克思认为人根本就没有什么固有的权利,探究国家和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应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出发,因此说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观是不真实的。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存在为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理论的辩护性。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代表资产阶级的狭隘自由观,所谓的自由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因此马克思在解释国家与法的形成时提出了阶级论的叙事,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与罗尔斯正义论在关于社会的认识上就没有共识。
马克思应当会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没有体现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传统哲学的思维方法不可避免地认为推动历史进步、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是精神性的,认为历史的推动者最终只是少数的英雄人物或伟大人物,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精神生产者(哲学王)的推崇和对物质生产者阶层的贬抑,就基本构成了苏格拉底以来至黑格尔的哲学传统;这使得哲学家们往往是站在社会批判者的立场上去审视社会,即马克思指出的,
“哲学家们把一切谜底都放在自己的书桌里,愚昧的凡俗世界只需张开嘴等着绝对科学这只烤乳鸽掉进来就得了”。
而唯物史观的思维方法则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承载者(即主体)不再是从事精神生产的精英阶层,而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我们怀着这种立场去审视罗尔斯的正义论,可能会感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差异原则的强调及其以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底线,虽然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关怀,但这种对人民利益的关心方式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关怀,期望一个富有智慧的哲学家能设计出一套天然永恒的规范并适用于人民,而不是一种真正的以人民作为主体的价值关怀。
这种主体地位的差异,一个更直观的体现是,罗尔斯的正义是一种分配意义上的正义,而马克思更希望的一定是一种生产意义上的正义。例如,当资本家的剥削被描述为“不正义”时,这是在说,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问题。当资本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被认为是“不正义”时,这是在说,根据那些管理分配活动的司法和道德规则或实践,工人所得到的社会集体产品要少于(而资本家则多于)他所应得的份额。因此有人建议,消除资本家剥削的方法在于,通过颁布法律、强制执法、实施政治决策、让个体更严格地坚守正确合适的道德观而对分配活动进行恰当的调整。
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如果认为资本家剥削行为的错误在此,那是完全不对的。马克思认为剥削工人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往后,剥削行为必定越来越严重,这是其发展本身规律的结果。它不可能通过制定或执行一些调节分配的法律,或是通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德或政治改革而解决。甚至可以说,任何提议把剩余价值从资本中抽离出来并且停止剥削工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最明确的不正义。这些改革将以最明显的方式侵犯那些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财产权,并将一种与之完全不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强加给它。
那么马克思眼中的正义是怎样的呢?遗憾的是马克思从未给出一个形式化的论述,但在《资本论》中他也这样写道:
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的形式上,这些法的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我们可以从中抽取出一个论断: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法律就是正义的。这位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点,也就是**正义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背景下呈现于人类思维中的标准。因此,并没有适用于任何或所有社会形式的“自然正义”概念或通则。例如,一人对另一人拥有所有权,或放贷可以取息,这些东西本身谈不上正义或不正义。在古代的生产方式下,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拥有奴隶既正当又有利。而高利贷行为则在本质上与该生产方式不相吻合;因为它是通过别人时刻遭受的痛苦而获取利润,当然是不正义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直接的奴役行为却是不正义的,而放贷取息则是完全正义的。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罗尔斯评价正义的视角是站在“最不利群体”,而马克思则是站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我个人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是比罗尔斯更深刻的,因为罗尔斯设想的其实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实行奴隶制为什么是不正义的”。因此对于工人遭受剥削这种现象,马克思的解释是,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应当、也必须被认为是正义的;其中的问题在于,资本主义这种生产方式应当被推翻。而在马克思想要构建的共产主义其实是一个超越了“正义”观念的社会,我们回顾一下前面提到的正义的客观条件,共产主义社会已经超越了这些条件,因此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讨论正义也是并不适当的。
反思
当然,我们也可以注意到,罗尔斯的观点其实也支持马克思主义的叙事,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应当满足罗尔斯提出的条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实还有着更大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著于构造某种永恒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说通过平等主义倾向和社会理想状态,为抵制和反对政府政策的新老左派提供了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自由权利、社会稳定性和可行性,而为政府和右派做出某些辩护和建议。
我感觉,之所以罗尔斯的理论有如此强的适应性,是因为他的理论很好地反映了启蒙价值,也就是自由、平等、互爱。自由对应于正义的第一原则,平等对应于第一原则加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传达出的平等观念,互爱则对应于差别原则。这些看起来略微有些缥缈的精神是所有人都憧憬的,或许也是所有人都支持的。归根结底,罗尔斯试图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秩序,以让生活在其中的人能过上有价值的人生。用他自己的话说,
“如果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能实现,而人民又往往不遵守道德,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变得不可救药,我们便会和康德一样发问:人类在这地球上的生存还有什么价值?”
诚如他所说,只有在一个正当的社会环境下,我们才能具体讨论个人价值的实现。
对于当今的我们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不可能照搬到中国当下的现实,但其思路、原则和方法论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特别是,我们在生活中见到了太多的争执,很多时候不是观点之争而是派别之争。很多人倾向于在道德上仅运用直觉,将某事认识为正义的而将另一件事认识为是非正义的,基于这种原型的认识抱团形成派别,而没有一种建构性的理论思考。这就使得我们讨论问题的根基,我们价值观的底线始终是动摇的。正因如此,在我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们有一种特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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